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513號
CHDV,95,除,513,200612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郡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英發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鹿│95年6月3日 │42,000元 │LK0000000 │ │
│ │限公司陳嘉祥 │港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郡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