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16號
CHDV,95,勞訴,16,200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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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告兼下一
百九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甲I○
            號
原   告 乙庚○
      乙C○
      甲庚○
      吳艷華
      乙酉○
      甲H○
      k○○
      甲b○
      u○○
      戌○○
      甲甲○
      甲v○
      乙申○
      i○○
      甲t○
      甲n○
      甲地○
      乙F○
      甲p○
      甲T○
      K○○
            號
      甲E○
      甲D○
      甲L○
            48號
      甲宙○
            48號
      甲G○
            48號
      甲P○
      甲未○
      c○○
            15號
      v○○
      甲C○
      甲w○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u○
      B○○
原   告 乙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乙○
      乙子○
原   告 甲y○
      甲s
      甲天○
      甲i○
      甲戊○
      甲B○
      甲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宇○
      己○○
原   告 申○○
      甲e○
      乙黃○
      甲q○
      甲○○
      乙○○
      甲W○
      乙甲○
      乙P○
      乙J○
      甲O○
      甲M○
            號
      e○○
      乙I○
      辛○○
      甲j○
      乙B○
      甲c○
      甲h○
      甲z○
      乙寅○
            6號
      甲K○
      j○○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h○○
      乙辛○
原   告 地○○
      y○○
      甲S○
      天○○
      乙巳○
      乙G○
      乙D○
      黃○○
      P○○
      V○○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酉○
      U○○
原   告 甲丙○
      宇○○
      乙未○
      G○○
      a○○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玄○
      X○○住彰化縣溪州
原   告 l○○
            號
      丑○○
            22號
      戊○○
      甲f○
            9號
      甲U○
      辰○
      N○○
      H○
      丁○
      甲子○
            11號
      甲黃○
      甲己○
            1號4
      亥○
      d○○
      Z○○○
      K○
      甲壬○
      甲N○
      甲
      甲J○
      癸○
            4號
      午○○
      T○○○
      x○○
      己○
      甲F
      甲o○
      W○○
      地○
      甲Y○
      F○○
      E○○
      丑○
      甲r○
      甲R○
      s○○
      卯○
      丙○○
            樓
      辰○○
            1樓
      宙○○
      宙○
      庚○○
      甲丁○
      甲m○
      王 媗
            號
      N○
      丁○○
      甲x○
      I○○
      A○○
      子○○
      甲癸○
      甲X○
      S○○
      q○○
      甲玄○
      甲V○
      甲A○
      甲d○
      戌○
            1號3
      Q○
            號
      甲Z○
      H○○
      A○
      壬○○
      癸○○
      丙○
      m○○
      甲k○
      甲辛○
      E○
      甲巳○
      午○
            號
      寅○○
      甲a○
      w○○
      甲申○
      R○○
      b○○
      戊○
      C○○
      甲寅○
      亥○○
      p○○
      f○○
            號
      酉○○
      Y○○
      z○○
      巳○○
      L○
      宇○
      天○
      甲l○
      甲丑○
      甲午○
      r○○
      J○○
      未○○
      n○○
      玄○○
      O○○
      L○○
      t○○
      甲Q○
      
      甲g○
      D○○
      M○○
      o○○
            18號
      甲辰○
      甲卯○
      甲戌○
      O○
      g○○
被   告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於臺
法定代理人 卯○○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給付金額欄之金額,及均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假執行金額欄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 行宣告。
二、陳述: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 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兩造間存有勞僱之契約,原告等乃於彰化縣溪州鄉 為被告服務,被告至遲應於原告等所服勞務完畢後給 付薪資予原告等,詎被告逾今未給付原告等薪資,原 告等乃依據雙方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依前開法條規定向本院起訴。
(二)緣被告因辦理彰化縣二千零六年溪州博覽會(下稱卡 博會)僱用原告等人為臨時員工,原告等人分別於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受僱被 告。詎被告於卡博會辦理結束後竟積欠原告等如附表 給付金額欄之薪資,且被告所積欠原告等之薪資業經 被告公司負責人確認無誤,被告本承諾於九十五年三 月底如數給付原告等薪資,然屆期被告遲遲不肯發給 。嗣原告等遂向彰化縣溪州鄉聲請調解,惟被告於調 解當日並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為此原告等依民法 第四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及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如附表給付金額欄之金額及利息。三、證據:提出二千零六年世界卡通博覽會積欠員工薪資清冊影 本一份、彰化縣溪州鄉調解委員會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九 五民調字第00三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一紙、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一份等件為證。
、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路四九五號五樓



之四,非屬本院管轄,惟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彰化縣溪州 鄉,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 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本院自 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等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辦理卡博會,僱用原告等人為臨時員工 ,原告等人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三月間 止受僱被告。詎被告於卡博會辦理結束後竟積欠原告等如附 表給付金額欄之薪資,且被告所積欠原告等之薪資業經被告 公司負責人確認無誤,被告本承諾於九十五年三月底如數給 付原告等薪資,然屆期被告遲遲不肯發給之事實,業據其等 提出二千零六年世界卡通博覽會積欠員工薪資清冊影本一份 、彰化縣溪州鄉調解委員會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九五民調 字第00三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一紙、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一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三、原告等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及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給付金額欄之金額及自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等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 酌定如附表所示假執行金額欄之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附  表:
┌───┬────┬──────────┬──────────┐
│編 號│原  告│給付金額(新臺幣) │假執行金額(新臺幣)│
├───┼────┼──────────┼──────────┤
│ 一│甲I○ │十一萬二千零六十二元│三萬七千四百元 │
├───┼────┼──────────┼──────────┤
│ 二│乙庚○ │五萬六千二百五十三元│一萬八千八百元 │
├───┼────┼──────────┼──────────┤
│ 三│乙C○ │三萬四千七百八十九元│一萬一千六百元 │




├───┼────┼──────────┼──────────┤
│ 四│甲庚○ │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一元│六千元 │
├───┼────┼──────────┼──────────┤
│ 五│吳艷華 │六萬二千九百五十五元│二萬一千元 │
├───┼────┼──────────┼──────────┤
│ 六│乙酉○ │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元 │七千三百元 │
├───┼────┼──────────┼──────────┤
│ 七│甲H○ │三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元│一萬一千二百元 │
├───┼────┼──────────┼──────────┤
│ 八│k○○ │二萬一千二百四十三元│七千一百元 │
├───┼────┼──────────┼──────────┤
│ 九│甲b○ │四萬四千零八十五元 │一萬四千七百元 │
├───┼────┼──────────┼──────────┤
│ 一0│u○○ │二萬九千七百三十六元│一萬元 │
├───┼────┼──────────┼──────────┤
│ 一一│戌○○ │四萬八千八百九十八元│一萬六千三百元 │
├───┼────┼──────────┼──────────┤
│ 一二│甲甲○ │一萬三千五百零二元 │四千五百元 │
├───┼────┼──────────┼──────────┤
│ 一三│甲v○ │一萬三千五百零二元 │四千五百元 │
├───┼────┼──────────┼──────────┤
│ 一四│乙申○ │九千四百十九元 │三千一百元 │
├───┼────┼──────────┼──────────┤
│ 一五│i○○ │一萬零四百六十八元 │三千五百元 │
├───┼────┼──────────┼──────────┤
│ 一六│甲t○ │三萬四千零六十五元 │一萬一千四百元 │
├───┼────┼──────────┼──────────┤
│ 一七│甲n○ │一萬三千二百九十元 │四千四百元 │
├───┼────┼──────────┼──────────┤
│ 一八│甲地○ │二萬一千七百三十六元│七千二百元 │
├───┼────┼──────────┼──────────┤
│ 一九│乙F○ │一萬零五百十六元 │三千五百元 │
├───┼────┼──────────┼──────────┤
│ 二0│甲p○ │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元│四千二百元 │
├───┼────┼──────────┼──────────┤
│ 二一│甲T○ │三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元│一萬一千元 │
├───┼────┼──────────┼──────────┤
│ 二二│K○○ │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元│四千二百元 │
├───┼────┼──────────┼──────────┤
│ 二三│甲E○ │八千五百三十四元 │二千八百元 │




├───┼────┼──────────┼──────────┤
│ 二四│甲D○ │八千五百三十四元 │二千八百元 │
├───┼────┼──────────┼──────────┤
│ 二五│甲L○ │二萬一千八百十六元 │七千三百元 │
├───┼────┼──────────┼──────────┤
│ 二六│甲宙○ │二萬一千八百十六元 │七千三百元 │
├───┼────┼──────────┼──────────┤
│ 二七│甲G○ │九千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三百元 │
├───┼────┼──────────┼──────────┤
│ 二八│甲P○ │二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元│七千九元 │
├───┼────┼──────────┼──────────┤
│ 二九│甲未○ │九千五百九十二元 │三千二百元 │
├───┼────┼──────────┼──────────┤
│ 三0│c○○ │九千四百五十三元 │三千二百元 │
├───┼────┼──────────┼──────────┤
│ 三一│v○○ │二千五百九十三元 │九百元 │
├───┼────┼──────────┼──────────┤
│ 三二│甲C○ │四百五十元 │一百五十元 │
├───┼────┼──────────┼──────────┤
│ 三三│甲w○ │一萬零七百三十六元 │三千六百元 │
├───┼────┼──────────┼──────────┤
│ 三四│乙壬○ │九千八百十六元 │三千三百元 │
├───┼────┼──────────┼──────────┤
│ 三五│甲y○ │一萬零七百三十六元 │三千六百元 │
├───┼────┼──────────┼──────────┤
│ 三六│甲s │九千二百四十三元 │三千一百元 │
├───┼────┼──────────┼──────────┤
│ 三七│甲天○ │九千二百四十三元 │三千一百元 │
├───┼────┼──────────┼──────────┤
│ 三八│甲i○ │七千八百二十四元 │二千六百元 │
├───┼────┼──────────┼──────────┤
│ 三九│甲戊○ │九千二百四十三元 │三千一百元 │
├───┼────┼──────────┼──────────┤
│ 四0│甲B○ │一萬四千一百零二元 │四千七百元 │
├───┼────┼──────────┼──────────┤
│ 四一│甲亥○ │一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元│四千五百元 │
├───┼────┼──────────┼──────────┤
│ 四二│吳渤倫 │一萬二千五百九十三元│四千二百元 │
├───┼────┼──────────┼──────────┤
│ 四三│甲e○ │四萬七千九百二十七元│一萬六千元 │




├───┼────┼──────────┼──────────┤
│ 四四│乙黃○ │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元 │五千一百元 │
├───┼────┼──────────┼──────────┤
│ 四五│甲q○ │一萬零五十六元 │三千三百元 │
├───┼────┼──────────┼──────────┤
│ 四六│甲○○ │六萬三千六百七十七元│二萬一千二百元 │
├───┼────┼──────────┼──────────┤
│ 四七│乙○○ │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八元│八千二百元 │
├───┼────┼──────────┼──────────┤
│ 四八│甲W○ │八千七百七十四元 │三千元 │
├───┼────┼──────────┼──────────┤
│ 四九│乙甲○ │二萬一千七百三十六元│七千二百元 │
├───┼────┼──────────┼──────────┤
│ 五0│鍾靜華 │一萬零三百三十二元 │三千四百元 │
├───┼────┼──────────┼──────────┤
│ 五一│乙J○ │一萬零九百九十九元 │三千七百元 │
├───┼────┼──────────┼──────────┤
│ 五二│甲O○ │一萬五千一百十四元 │五千元 │
├───┼────┼──────────┼──────────┤
│ 五三│甲M○ │九千四百八十三元 │三千二百元 │
├───┼────┼──────────┼──────────┤
│ 五四│e○○ │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九元│四千一百元 │
├───┼────┼──────────┼──────────┤
│ 五五│乙I○ │五萬六千四百七十二元│一萬九千元 │
├───┼────┼──────────┼──────────┤
│ 五六│王艾倫 │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元 │七千三百元 │
├───┼────┼──────────┼──────────┤
│ 五七│甲j○ │九千五百三十四元 │三千二百元 │
├───┼────┼──────────┼──────────┤
│ 五八│乙B○ │一萬零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七百元 │
├───┼────┼──────────┼──────────┤
│ 五九│甲c○ │一萬零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七百元 │
├───┼────┼──────────┼──────────┤
│ 六0│甲h○ │九千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三百元 │
├───┼────┼──────────┼──────────┤
│ 六一│甲z○ │一萬二千五百二十二元│四千二百元 │
├───┼────┼──────────┼──────────┤
│ 六二│乙寅○ │二萬八千五百三十四元│九千五百元 │
├───┼────┼──────────┼──────────┤
│ 六三│甲K○ │九千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三百元 │




├───┼────┼──────────┼──────────┤
│ 六四│j○○ │九千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三百元 │
├───┼────┼──────────┼──────────┤
│ 六五│地○○ │八千五百三十四元 │二千八百元 │
├───┼────┼──────────┼──────────┤
│ 六六│y○○ │七千一百十四元 │二千四百元 │
├───┼────┼──────────┼──────────┤
│ 六七│甲S○ │九千八百五十六元 │三千三百元 │
├───┼────┼──────────┼──────────┤
│ 六八│天○○ │七千六百三十一元 │二千五百元 │
├───┼────┼──────────┼──────────┤
│ 六九│乙巳○ │一萬一千三百四十元 │三千八百元 │
├───┼────┼──────────┼──────────┤
│ 七0│乙G○ │八千五百三十四元 │二千八百元 │
├───┼────┼──────────┼──────────┤
│ 七一│乙D○ │八千五百三十四元 │二千八百元 │
├───┼────┼──────────┼──────────┤
│ 七二│黃○○ │八千五百三十四元 │二千八百元 │
├───┼────┼──────────┼──────────┤
│ 七三│P○○ │五千六百九十五元 │一千九百元 │
├───┼────┼──────────┼──────────┤
│ 七四│V○○ │九千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三百元 │
├───┼────┼──────────┼──────────┤
│ 七五│甲丙○ │九千九百五十三元 │三千三百元 │
├───┼────┼──────────┼──────────┤
│ 七六│宇○○ │八千五百二十六元 │二千八百元 │
├───┼────┼──────────┼──────────┤
│ 七七│乙未○ │四千四百五十元 │一千五百元 │
├───┼────┼──────────┼──────────┤
│ 七八│G○○ │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四千六百元 │
├───┼────┼──────────┼──────────┤
│ 七九│a○○ │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四千六百元 │
├───┼────┼──────────┼──────────┤
│ 八0│l○○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一千七百元 │
├───┼────┼──────────┼──────────┤
│ 八一│丑○○ │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四千六百元 │
├───┼────┼──────────┼──────────┤
│ 八二│戊○○ │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四千六百元 │
├───┼────┼──────────┼──────────┤
│ 八三│甲f○ │一千八百七十九元 │六百元 │




├───┼────┼──────────┼──────────┤
│ 八四│甲U○ │一萬二千五百九十三元│四千二百元 │
├───┼────┼──────────┼──────────┤
│ 八五│辰○ │一萬二千五百九十三元│四千二百元 │
├───┼────┼──────────┼──────────┤
│ 八六│N○○ │六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元│二萬零四百元 │
├───┼────┼──────────┼──────────┤
│ 八七│H○ │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元│六千元 │
├───┼────┼──────────┼──────────┤
│ 八八│丁○ │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九元│五千三百元 │
├───┼────┼──────────┼──────────┤
│ 八九│甲子○ │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五元│六千三百元 │
├───┼────┼──────────┼──────────┤
│ 九0│甲黃○ │一萬八千五百三十五元│六千三百元 │
├───┼────┼──────────┼──────────┤
│ 九一│甲己○ │一萬八千五百三十五元│六千三百元 │
├───┼────┼──────────┼──────────┤
│ 九二│亥○ │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元│六千元 │
├───┼────┼──────────┼──────────┤
│ 九三│d○○ │一萬五千六百十三元 │五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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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