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33770號
CHDV,95,促,33770,200612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7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明弘
敬諺五金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鄭明弘、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