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435號
債 權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明弘即敬諺
五金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明弘、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敬諺五金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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