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證人沈英海、侯世仿(即「旭信」)、曾國泰、徐寶巖(即「國寶」)等四人已於檢察官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經合法訊問,陳述明確,原審認事實已明,無依聲請再予傳訊之必要,已於理由內說明,核無違法可言。又上訴人既未經侯世仿、徐寶巖、曾國泰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偽造其等之署押並填載利息於標單上,持以行使,即難謂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原審因予論罪科刑,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而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