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5年度,14號
CHDM,95,自,14,2006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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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雄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且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自訴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 刑事訴訟法公訴章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 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之,嗣經本院於 民國95年12月4日裁定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 師為自訴代理人,於95年12月7日送達於自訴人,有自訴人 之法定代理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7 日仍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林欽章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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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雄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