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513號
PTDM,95,訴,513,200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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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即鄭許金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4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除「許金桂」為共同發票人部分外,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屏東縣福建同鄉會(下稱福建同鄉會)之總幹事,  負責管理福建同鄉會所有會務及所設帳戶款項,為從事業務  之人。民國九十二年間,因其友人丙○○需款孔急向其告貸 乙○○竟與丙○○(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 括犯意聯絡,利用乙○○保管時任福建同鄉會理事長之丁○ ○印章、福建同鄉會印章,及「丁○○─屏東縣福建同鄉會 」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屏分行(下稱台新南屏分行)所設 帳號為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支票簿之機會,明知乙○○ 未經福建同鄉會及丁○○授權使用該等申領支票於福建同鄉 會會務以外事務,竟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以盜用 不知情理事長丁○○交付乙○○保管寄放之「屏東縣福建同 鄉會印」及「丁○○」印章,與乙○○(原名許金桂)為共 同發票人之方式,由乙○○將支票、印章交由丙○○,由丙 ○○先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上開支票簿之支票,並供丙○○ 行使而償還丙○○之借款使用,乙○○為避免所簽發之上開 支票屆期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竟與丙○○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利用乙○○保管福建同鄉會印章、存摺及丁○○印章之機會 ,連續由乙○○持福建同鄉會印章、存摺及印章,至台新銀 行南屏分行,將福建同鄉會分別於台新南屏分行所設帳號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等帳戶內,以定存方式所存之建設基金、房租押金 、退職準備金及福建同鄉會房租收入等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 ,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連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以轉 帳,或提領後交由丙○○存入丁○○之上開帳戶內,供支付 其所簽發上開支票之票款使用,或據為己有,予以侵占入己 。嗣於93年5 月間,為福建同鄉會監事會查帳時發覺,始知 上情。




二、案經福建同鄉會訴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丁○○於偵查 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3 份、本 票影本2 紙、收據1 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4年3 月1 日台 新作集字第9401587 號函暨所附資金往來明細資料、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94年8 月19日台新作集字第9409387 號函暨所附 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支票正反面影本、屏東縣政府人 民團體立案證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網頁列印畫面3 紙等在卷 可證,罪證明確,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又起訴意旨雖認丙○○不知情,惟查被告供稱上開支票均係 由丙○○所簽發,而丙○○於偵查中對於被告提出之本票2 紙(見發查卷第41頁)承認係其簽發(見發查卷第44頁), 經本院核對結果,該2 紙本票上之書寫筆跡與附表所示盜開 屏東縣福建同鄉會支票筆跡相同,並且與各該支票之存款送 款單(即存入票款金額備供提示兌現)上之書寫筆跡亦相同 (參見發查卷90頁以下),顯見被告乙○○係將相關支票、 印章、存摺等均交由丙○○使用一節,堪以認定,特此說明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 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偽造有價 證券及業務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 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後 ,復將支票交付於丙○○而加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 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上開上開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較重之連續偽造 有價證券罪;被告與丙○○開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好,因幫助友人而一時失慮觸法 ,犯後雖無力與被害人和解,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除被告 為共同發票人部分仍屬有效之票據,不在應依法沒收之列(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外,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沒收之。
三、法律之適用:
(一)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



罪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本件 被告與郭吉田蘇存孝間對於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屬實行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或修 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對被告而言 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 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二)罰金刑之法定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於95年6 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35181 號令修正 公佈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 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 月1 日)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但72年6 月26日到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是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罪之法定刑均有罰金刑(得併科銀元300 元以下),且 為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 有罰金刑者;於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增訂前,其貨 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 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倍。」,而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 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 」如換算為新台幣,則上開法定刑罰金刑部分,應為罰金 新台幣90,000元以下。如適用上開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提高30倍,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 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惟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 1,000 元以上,以100 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 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 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與同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二罪間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 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 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



價證券罪處斷。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 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茲比較刪除連續犯後之規定 ,則被告所為多次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占之犯行,各均 獨立,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原刑法以連續犯處斷 為重,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 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而各論以連續犯一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訴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第205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號│票號 │  發票日  │金額(元)│ 發票人 │ 背書人 │   存入帳號   │備註(有無支票存款送單及日期│
│  │   │      │    │     │    │         │並核與資金往來明細相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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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2506 │92年3月26日 │450000 │屏東縣福建│陳綉盆 │000000000000   │92年3月26日存入同額     │
│  │   │      │    │同鄉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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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2507 │92年3月27日 │100000 │ 同上   │吳許靚芬│0000000000    │92年3月27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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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2508 │92年3月30日 │225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3月27日存入同額     │
├──┼───┼──────┼────┼─────┼────┼─────────┼──────────────┤
│ 4 │52511 │92年4月3日 │2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4月7日存入300000元   │
├──┼───┼──────┼────┼─────┼────┼─────────┼──────────────┤
│ 5 │52502 │92年4月5日 │100000 │ 同上   │林淑蓮 │00000000000    │  無           │
├──┼───┼──────┼────┼─────┼────┼─────────┼──────────────┤
│ 6 │52510 │92年4月8日 │118900 │ 同上   │成麗珠 │000-00-000000   │92年4月8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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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52509 │92年4月15日 │25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   │92年4月15日存入同額     │
├──┼───┼──────┼────┼─────┼────┼─────────┼──────────────┤
│ 8 │52515 │92年4月23日 │207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   │92年4月23日存入同額     │
├──┼───┼──────┼────┼─────┼────┼─────────┼──────────────┤
│ 9 │52513 │92年4月24日 │138000 │ 同上   │丙○○ │成麗珠      │92年4月24日存入同額     │
│  │   │      │    │     │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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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52514 │92年4月26日 │420000 │ 同上   │洪恆雄 │00000000000    │92年4月28日存入同額     │
├──┼───┼──────┼────┼─────┼────┼─────────┼──────────────┤
│ 11 │52521 │92年4月29日 │12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    │92年4月29日存入同額     │
├──┼───┼──────┼────┼─────┼────┼─────────┼──────────────┤
│ 12 │52526 │92年5月4日 │240000 │ 同上   │成麗珠 │0000000(餘不明)  │92年5月5日存入340000元   │
├──┼───┼──────┼────┼─────┼────┼─────────┼──────────────┤
│ 13 │52503 │92年5月5日 │100000 │ 同上   │林淑蓮 │0000000000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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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52530 │92年5月13日 │298500 │ 同上   │    │00000000000    │92年5月13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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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52534 │92年5月14日 │120000 │ 同上   │羅勖哲 │00000000000000  │92年5月14日存入同額     │
├──┼───┼──────┼────┼─────┼────┼─────────┼──────────────┤
│ 16 │52512 │92年5月15日 │1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5月15日存入同額     │
├──┼───┼──────┼────┼─────┼────┼─────────┼──────────────┤
│ 17 │52532 │92年5月17日 │23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    │92年5月19日存入同額     │
├──┼───┼──────┼────┼─────┼────┼─────────┼──────────────┤
│ 18 │52520 │92年5月23日 │1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5月23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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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52536 │92年5月25日 │150000 │ 同上   │丙○○ │18312-2 古萬水帳戶│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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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52525 │92年5月26日 │2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餘不明│92年5月26日存入3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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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52524 │92年5月27日 │25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 郭美珠│92年5月27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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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52523 │92年5月28日 │5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    │92年5月28日存入同額     │
├──┼───┼──────┼────┼─────┼────┼─────────┼──────────────┤
│ 23 │52527 │92年5月29日 │25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5月29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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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52535 │92年5月30日 │180000 │ 同上   │丙○○ │s/421317     │92年5月30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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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52529 │92年6月1日 │284000 │ 同上   │    │00000000000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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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52542 │92年5月31日 │13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翁愛│92年6月2日存入4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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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52531 │92年6月3日 │1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6月3日存入同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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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52504 │92年6月5日 │100000 │ 同上   │林淑蓮 │00000000000    │92年6月5日存入319000元   │
├──┼───┼──────┼────┼─────┼────┼─────────┼──────────────┤
│ 29 │52528 │92年6月4日 │1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   │  無           │
├──┼───┼──────┼────┼─────┼────┼─────────┼──────────────┤
│ 30 │52546 │92年6月4日 │119000 │ 同上   │成麗珠 │00000000(餘不明) │  無           │
├──┼───┼──────┼────┼─────┼────┼─────────┼──────────────┤
│ 31 │52533 │92年6月10日 │8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   │92年6月10日存入同額     │
├──┼───┼──────┼────┼─────┼────┼─────────┼──────────────┤
│ 32 │52537 │92年6月15日 │150000 │ 同上   │丙○○ │14045-9      │92年6月16日存入同額     │
├──┼───┼──────┼────┼─────┼────┼─────────┼──────────────┤
│ 33 │52539 │92年6月19日 │1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    │92年6月19日存入同額     │
├──┼───┼──────┼────┼─────┼────┼─────────┼──────────────┤
│ 34 │52540 │92年6月20日 │1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餘不明)  │92年6月20日存入同額     │
├──┼───┼──────┼────┼─────┼────┼─────────┼──────────────┤
│ 35 │52541 │92年6月21日 │1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   │  無           │
├──┼───┼──────┼────┼─────┼────┼─────────┼──────────────┤
│ 36 │52543 │92年6月23日 │9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6月23日存入190000 元  │
├──┼───┼──────┼────┼─────┼────┼─────────┼──────────────┤
│ 37 │52544 │92年6月27日 │8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000  │92年6月27日存入同額     │
├──┼───┼──────┼────┼─────┼────┼─────────┼──────────────┤
│ 38 │52545 │92年6月28日 │200000 │ 同上   │丙○○ │14045-9      │92年6月30日存入231980 元  │
├──┼───┼──────┼────┼─────┼────┼─────────┼──────────────┤
│ 39 │52538 │92年6月30日 │31980  │ 同上   │國泰人壽│0000000000胡金花帳│  無           │
├──┼───┼──────┼────┼─────┼────┼─────────┼──────────────┤
│ 40 │52549 │92年7月1日 │150000 │ 同上   │丙○○ │14045-9      │92年7月1日存入同額     │
├──┼───┼──────┼────┼─────┼────┼─────────┼──────────────┤
│ 41 │52547 │92年7月3日 │2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    │92年7月3日存入同額     │
├──┼───┼──────┼────┼─────┼────┼─────────┼──────────────┤
│ 42 │52548 │92年7月4日 │20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鄭福平帳│92年7月4日存入同額     │
│  │   │      │    │     │黃文成 │戶        │              │
├──┼───┼──────┼────┼─────┼────┼─────────┼──────────────┤
│ 43 │52505 │92年7月5日 │100000 │ 同上   │林淑蓮 │00000000000    │92年7月7日存入同額     │
├──┼───┼──────┼────┼─────┼────┼─────────┼──────────────┤
│ 44 │52550 │92年7月2日 │150000 │ 同上   │丙○○ │00000000000(餘不明│92年10月2日存入同額     │
└──┴───┴──────┴────┴─────┴────┴─────────┴──────────────┘
附表二:




┌──┬──────┬─────┬─────────┬────┬───────────┐
│編號│  時 間  │ 款 項 │金額(新台幣:元)│ 方 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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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5月5日 │ 建設基金 │ 29000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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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2年5月13日 │ 房租押金 │ 298500     │ 轉 帳 │000-00-000000-0-00帳戶│
├──┼──────┼─────┼─────────┼────┼───────────┤
│ 3. │92年5月26日 │ 建設基金 │ 50000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
│ 4. │92年6月3日 │退職準備金│ 100000     │ 轉 帳 │000-00-000000-0-00帳戶│
├──┼──────┼─────┼─────────┼────┼───────────┤
│ 5. │92年6月5日 │ 建設基金 │ 319000     │ 轉 帳 │000-00-000000-0-00帳戶│
├──┼──────┼─────┼─────────┼────┼───────────┤
│ 6. │92年6月5日 │ 建設基金 │ 18100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
│ 7. │92年6月16日 │ 建設基金 │ 50000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
│ 8. │92年6月20日 │ 建設基金 │  1158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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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2年6月20日 │ 房租押金 │  55294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
│10. │92年6月20日 │退職準備金│  21763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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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2年6月23日 │ 建設基金 │ 50000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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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2年6月30日 │ 建設基金 │ 503855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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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2年8月5日 │ 建設基金 │ 50000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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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2年8月7日 │ 建設基金 │  11529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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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2年8月8日 │ 建設基金 │ 506680     │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應存入退│000-00-000000-0-00帳戶│
│16. │92年12月31日│ 房租收入 │  15000     │職準備金│           │
│  │      │     │         │帳戶而未│           │
│  │      │     │         │存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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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 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



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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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