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11號
SCDV,106,司促,4111,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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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家真即黃月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
  整(即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75,564元整,及自民國95
  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整(即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家真即黃月真於民國92年6月19日向聲請人
  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
  元(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75,56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三、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
  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
  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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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