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259號
SLDV,95,訴,1259,200612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   告 昱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
佰零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1/1頁


參考資料
昱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