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 告 昱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
佰零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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