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595號
SLDV,95,拍,595,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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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 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參照最高法院74 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永堯(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 民國(下同)93年12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 (下同)1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 12月8 日起至133 年12月7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3年12月9 日登記在案。第三人陳 永堯復於94年9 月12日將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有登記謄本可稽。
三、嗣相對人於93年12月10日、93年8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 筆 2,500,000 元、8,500,000 元、110,000 元,其借款期間、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13日 、95年4 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1,103, 39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2 紙、中國信託Wish現金卡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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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