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488號
SLDV,95,拍,1488,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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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相 對 人 甲○○
            4號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1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 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 0 元本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 月12日起至 113 年7 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93年7 月14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8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 清償日期為95年8 月10日,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日期,詎相對 人尚欠本金2,000,000 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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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