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相 對 人 復興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復興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
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乙○○、丙○○為復興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復興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復興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書局)業 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 ,經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 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 、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復興書局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 本院指定為復興書局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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