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14號
SLDM,95,重訴,14,200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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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憲智




      李賜修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謝天祥




      施文章



上列二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憲智李賜修謝天祥施文章,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曾憲智李賜修謝天祥施文章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 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 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業已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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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