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5年度,9號
KLDV,95,法,9,200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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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復
興堂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復興堂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 督教浸信會復興堂教會董事長,因原組織暨捐助章程第12條 之規定,與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3款前段規定不符,遂於 民國95年10月29日召開董事會議修訂通過組織暨捐助章程, 補充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且為使財團法人台灣 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復興堂教會將來解散時,所餘財 產得符合法令之規定,爰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並 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原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 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復興堂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及修正後之 組織暨捐助章程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 基督教浸信會復興堂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此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附件: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復興堂教會組織暨捐助



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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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本會解散時出售資產所得金額│本會解散時出售資產所得金│
│,除清償債務外,即有剩餘,│額,除清償債務外,即有剩│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餘,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企業,應捐贈財團法人美南│人或私人企業,應捐贈所在│
│浸信會台北事務所。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
│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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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