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查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分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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