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查字,95年度,15號
KLDV,95,家查,15,2006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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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查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分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調
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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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