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2939號
KLDV,95,促,12939,2006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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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939號
債 權 人 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95年9月25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 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95年9月28日收受該通 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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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