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73號
CYDV,95,除,273,2006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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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阜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法定代理人王黃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法定代理人王黃傑」之記載,顯為 「法定代理人甲○○」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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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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