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陳登春即建成水電行
被 告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被告委託,承攬嘉義縣朴子市○○路 燈施工及修護工程,自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止,被告尚 積欠工程款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六十四萬七千七 百元,多次催討,被告均以作業核報中,一再拖延迄今,原 告目前工作機會及收入減少,不堪被告拖欠,爰依承攬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公務機關支付任何款項須透過預算,有預算才能 請購,經請購程序再辦理核銷,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未經核章 ,無法據為同意施作或已施作完工之會計憑證,本件程序不 符,無法支付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自八十四年起至八十七年間有施作如附表所示工程 ,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共計六十四萬七千七百元等情,提出估 價單共二十二張為據,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工程款等情,為被告否認並 辯稱: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未經核章,請款程序不符等語,則 本件爭點在於原告得否依承攬關係請領如附表所示工程之工 程款。經查: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一百五 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承 攬契約非要式契約,不以訂有書面契約為必要。本件原告主 張於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承攬被告位於嘉義縣朴子市○○ 路燈施工及修護工程,因路燈故障多為臨時狀況,均由所屬 里長通報當時主任秘書即訴外人顏煥鐘,並以口頭方式告知 原告地點進行施工維修,原告均以估價單報價請款,有完成 核章部分,業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一八號中與被告調解 成立,領取工程款(其中如附表編號十九至二十四部分雖經
調解成立,惟因未核章,兩造另行協議,乃列入本件請求, 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部分因作業疏失沒有完成核章, 因當時主管即訴外人顏煥鐘過世,無從核章等情,被告不否 認,參以證人即博厚里里長甲○○到庭證稱:原告確有完成 如附表編號十二及二十一之路燈維修工程,這種工程大多以 口頭或電話向被告工務課或主任秘書反應處理等語(見本院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原告所述承攬 維修方式相符,再經本院調取上揭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案卷,原告係以與本件相同估價單方式請款,有該案卷之估 價單可資參核,則原告基於路燈維修工程之臨時性及兩造多 次承攬契約關係,於被告口頭或電話通知後依約為路燈施工 及維修工程,兩造就如附表所示工程承攬契約堪認業已成立 。
㈡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 成時給付之,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 如附表所示工程已施作維修完成,且施作維修完成後,並無 相關里民、里長反應未修復等情,被告不爭執,原告既依兩 造承攬契約完成工作,自得依約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報酬。 被告抗辯未核章與請領程序不符等情,雖提出會計法規及內 部審核處理準則之相關請款規定為據,然此類工程有臨時故 障、儘速維修之特性,參以原告所承攬被告路燈維修工程中 ,有完工後始補章請款情形,業據原告陳明,被告亦不否認 ,自難僅以會計法規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相關請款規定, 推認核章程序為本件如附表所示承攬契約成立、生效要件, 且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工程已完成且無相關里民、里長反應未 修復等情,已如上述,此核章程序瑕疵亦不影響原告依約完 成工作事實之認定。被告執此拒絕給付工程款報酬,尚非有 據。原告主張已完成工作,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所示工程之工程款,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就如附表所示路燈施作及維護工程,尚 有工程款共計六十四萬七千七百元未給付等情可採,從而, 原告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工程款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認為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再予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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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工地點│施工項目 │施工費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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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松華里 │40W日光燈拆換80W水銀燈及架空線│ 5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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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溪口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4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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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南竹里 │路燈修護(斷杆、毀燈具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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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內厝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路燈斷線)│ 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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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竹村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73,700 │
│ │崁前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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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南竹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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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竹圍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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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雙溪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13,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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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新寮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3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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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大葛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1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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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仁和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1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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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博厚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2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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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大鄉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斷桿施工附│ 14,880 │
│ │ │掛電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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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竹圍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鐵桿斷棄、│ 15,300 │
│ │安福里 │棄除固定螺絲、接電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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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安福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斷桿重設)│ 3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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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大葛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水泥桿斷、│ 17,900 │
│ │ │燈泡損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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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德興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新擴道路移│ 9,450 │
│ │ │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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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德興里 │朴子市○○路燈修護 │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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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大鄉里 │加裝開關箱及架空改地下(適住宅│ 35,100 │
│ │ │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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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安福里 │地下供電施工 │ 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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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博厚里 │架空線(斷地下電源) │ 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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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佳禾里 │加裝開關箱及架空線(改防雨線)│ 4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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