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0146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聯邦電力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乙○○住居於住台南市東區○○○○街41號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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