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7660號
CYDV,95,促,27660,2006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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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7660號
債 權 人 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裁定支付命 令,未提出 (一)貴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 (二)釋明貴公司所提供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二紙,發 票人蕭茂榮為何向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經本院 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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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