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5年度,223號
CYDM,95,簡上,223,200612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4樓2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五年度嘉簡字
第一0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0五一號),提
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為第
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毀壞、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 定,迄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悔 改,與陳俊儒(另案經本院判處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及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凌晨零時許 ,二人共乘一部機車,前往嘉義市○○街三十五之二號,王 瑩兆所經營之軍用品店,破壞該店後方木製隔間版之安全設 備,並由該處進入店內,共同徒手竊取王瑩兆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財物。嗣經警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 ,持搜索票搜索陳俊儒位於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五鄰三間厝 六二七號二樓三之住處,查獲部分贓物,始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王瑩兆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證人王瑩兆陳俊儒之證詞、證人陳俊儒指認被告之 口卡片、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 紀錄、證人王瑩兆所陳報之失竊物品明細表等證據方法,被 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調查,且經本院於審理逐一 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採納上開傳聞證據,無礙被告於程 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上開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等規定 ,因而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本院審 理(見本院卷第24頁、第53頁至第56頁)時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另案共犯陳俊儒、證人即被害人王瑩兆於警詢時及 本院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五五九號案件調查時之證述情詞相 符,復有證人陳俊儒指認被告甲○○之口卡片、嘉義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證 人王瑩兆所陳報之失竊物品明細表在卷足憑,均足資擔保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門扇」、「牆 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應專指門戶 而言,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 「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 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 第四一六八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所毀越之木製隔間 版係為分隔房屋內外空間,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之 觀念,乃維護安全之防盜設備,自屬同條文規定之安全設備 無疑。故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加重竊盜罪。
四、再按行為後法律修正,致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不同, 而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者,應比較新 舊法,依「從舊從輕」之法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所稱「法律變更」應係指刑罰法律變更,即犯罪構成要 件或處罰之內容變更,或「罪」「刑」雖未變更,但因法條 修正結果,使刑罰之實質內容發生變動而輕重之別者而言。 查:
(一)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已有修正,針對「正犯 」意義,修正後重新定義為共同「實行」犯罪,而修正 前同條定義,則為共同「實施」犯罪。修正前後,就正 犯定義,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前所指「實施」概 念,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修正後正犯定義 ,則僅限於「實行」而已。而本件被告與另案共犯陳俊 儒間就上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均已達 「實行」之階段,業如上述,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 第二十八條均構成共同正犯,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 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 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修正 後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限縮以「故意」再犯者為 限,始成立累犯。本件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三號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迄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佐,其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是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四十七條新 舊法規定,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有 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適用現行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五、原審認定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本案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六 月,且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業如上述,足認被告所犯之 罪顯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一 款之情形,故原審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尚有未合。(二 )被告與被害人王瑩兆於九十五年四月初成立和解並由被告 開立六張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本票交付予被害人,後 於九十五年五月初被告已依約給付被害人六萬元現金等情, 業據證人王瑩兆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五五九號案件調 查時之證述明確(見本院本院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五五九號 刑事卷第65頁、第66頁),原判決未予審酌,亦難認妥適。 從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過重而有不當,非無理由, 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共同逾越安全 設備竊盜之犯罪手段、竊得財物之財產價值,以及犯罪後與 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而賠償被害人損害,並於審理中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儆 懲。
六、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 五十一條之一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犯



之罪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案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 一款之情形,業如上述,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審適用簡易判 決處刑程序,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後,逕為第一審之判決,檢察官或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 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黃 琴 媛
法 官 曾 宏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慶 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量           │
├─────────────┼─────────────┤




│卡片刀          │1支            │
├─────────────┼─────────────┤
│塑鋼特勤刀        │1支            │
├─────────────┼─────────────┤
│AITOR折疊刀        │1支            │
├─────────────┼─────────────┤
│瓦斯噴霧器        │1罐            │
├─────────────┼─────────────┤
│美軍指北針        │1只            │
├─────────────┼─────────────┤
│FENIX手電筒        │1只            │
├─────────────┼─────────────┤
│INOVA手電筒        │1只            │
├─────────────┼─────────────┤
│VALEO手套         │1雙            │
├─────────────┼─────────────┤
│綠色編織帶        │1捲            │
├─────────────┼─────────────┤
│雷射夾具         │2只            │
├─────────────┼─────────────┤
│槍背帶          │4條            │
├─────────────┼─────────────┤
│Y帶            │1條            │
├─────────────┼─────────────┤
│MICROTECH 0549直刀    │1只            │
├─────────────┼─────────────┤
│STRIDER G10直刀      │1只            │
├─────────────┼─────────────┤
│MAD DOG 6"直刀      │1只            │
├─────────────┼─────────────┤
│MAD DOG 4.5"直刀     │1只            │
├─────────────┼─────────────┤
│KA-BAR直刀        │1只            │
├─────────────┼─────────────┤
│COLD STEEL項鍊刀     │1只            │
├─────────────┼─────────────┤
│星艦折刀         │1只            │
├─────────────┼─────────────┤
│八芝蘭刀         │1只            │
├─────────────┼─────────────┤




│CRKT USA折刀       │1只            │
├─────────────┼─────────────┤
│GERBER AUS8折刀      │1只            │
├─────────────┼─────────────┤
│GERBER鋁柄折刀      │1只            │
├─────────────┼─────────────┤
│CR折刀400         │1只            │
├─────────────┼─────────────┤
馬國森青木折刀      │1只            │
├─────────────┼─────────────┤
馬國森膠柄折刀      │1只            │
├─────────────┼─────────────┤
│SPYDERCO黃柄折刀     │1只            │
├─────────────┼─────────────┤
│EICKHORN自救刀      │1只            │
├─────────────┼─────────────┤
│INOX黑色折刀       │1只            │
├─────────────┼─────────────┤
│塑鋼刀寬         │1只            │
├─────────────┼─────────────┤
│塑鋼刀窄         │1只            │
├─────────────┼─────────────┤
│S腰帶           │1條            │
├─────────────┼─────────────┤
│錢幣手電筒        │1只            │
├─────────────┼─────────────┤
│綠色手電筒(小)     │1只            │
├─────────────┼─────────────┤
│綠色手電筒(中)     │1只            │
├─────────────┼─────────────┤
│折疊指甲剪        │1只            │
├─────────────┼─────────────┤
│GERBR工具鉗        │1只            │
├─────────────┼─────────────┤
│GERBR黑色工具鉗      │1只            │
├─────────────┼─────────────┤
│LEATHERMAN工具鉗     │1只            │
├─────────────┼─────────────┤
│LEATHERMAN SIOECLIP工具鉗 │1只            │
├─────────────┼─────────────┤




│SOG工具鉗(中)      │1只            │
├─────────────┼─────────────┤
│SOG工具鉗(大)      │1只            │
├─────────────┼─────────────┤
│攀岩吊帶         │1組            │
├─────────────┼─────────────┤
│13MM繩子         │1條            │
├─────────────┼─────────────┤
│傘繩           │1卷            │
├─────────────┼─────────────┤
│背包           │1只            │
├─────────────┼─────────────┤
│攜行袋          │1只            │
├─────────────┼─────────────┤
│NIKON995閃光燈      │1台            │
├─────────────┼─────────────┤
│手電筒(STREAMLIGHT)   │1只            │
├─────────────┼─────────────┤
│手錶(浪琴表)      │1只            │
├─────────────┼─────────────┤
│電擊棒          │1只            │
├─────────────┼─────────────┤
│求生刀          │1只            │
├─────────────┼─────────────┤
│瑞士刀          │1只            │
├─────────────┼─────────────┤
│小手電筒         │1只            │
├─────────────┼─────────────┤
│工具鉗(SOG)       │1只            │
├─────────────┼─────────────┤
│CRKT折刀         │1只            │
├─────────────┼─────────────┤
│腰帶           │1條            │
├─────────────┼─────────────┤
│NIKON995相機 │1台            │
├─────────────┼─────────────┤
│MINOLTA單眼相機 (600S)  │1台            │
├─────────────┼─────────────┤
│相機遙控器    │1個            │
├─────────────┼─────────────┤




│電源供應器     │1個            │
├─────────────┼─────────────┤
│電池   │1個            │
├─────────────┼─────────────┤
│綠色背帶         │2條            │
├─────────────┼─────────────┤
法蘭克手工刀 │1支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