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47號
CYDM,94,訴,147,200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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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二二一號、第一六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等情,有 屏東縣高樹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屏高戶字第 0950001426號函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以及屏 東縣高樹鄉衛生所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屏衛高鄉字第0950 001558號函附之死亡證明書、屏東縣高樹鄉衛生所行政相驗 申請證明書、行政相驗紀錄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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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