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驛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南簡字第2021號 判決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2021號案卷,經核屬實 ,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核為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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