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2388號
TNEV,95,南簡,2388,200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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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388號
原   告 魔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佳華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訴 訟程序,除民事訴訟法第二篇第三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3 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62 652號核發在案,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5,34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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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魔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華服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