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裁定
原 告 伯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十第五行記載「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應正更為「裁判費1,000元其中應由被告負擔30元,其餘97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