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坤謀
乙○○
被 告 鋼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34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7日下午2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敏純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