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5年度,3342號
TNEV,95,南小,3342,20061227,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坤謀
        乙○○
  被   告 鋼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342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7日下午2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敏純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