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362號
TPBA,95,訴,1362,200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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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362號
原   告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6年07月23 日以「一種可聯結之充氣墊」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 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 新型第149964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9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於94年08月09日以(94)智專三㈠02054 字第094207263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 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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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