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5年度,336號
TPBA,95,簡,336,20061215,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336號
上 訴 人 麗傑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11月6 日本院判決(95年度簡字第33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所明文規定。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5年11月13日送達,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上訴 人設於台北縣,扣除在途期間2 日,故算至95年12月5 日即 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5年12月1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 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第七庭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1/1頁


參考資料
麗傑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