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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95年度,17號
TPBA,95,再,17,200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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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再字第000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審計部
代 表 人 蘇振平(審計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中華民國__
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 由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慧 娟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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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