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宏國際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07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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