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59409號
TPEV,95,北簡,59409,200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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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宏國際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7,07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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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