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190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西園
訴訟代理人 江巧伶
被 告 甲○○原名廖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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