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57190號
TPEV,95,北簡,57190,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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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7190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西園
訴訟代理人 江巧伶
被   告 甲○○原名廖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賴劍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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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