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3065號
上 訴 人 世紀羅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之4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高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以裁定 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95 年11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