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36710號
TPEV,95,北簡,36710,200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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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6710號
原   告 金亞泰餐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福欣國際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
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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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亞泰餐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