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7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4元,原告僅繳納新
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74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