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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