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5年度,1605號
TCEV,95,中補,1605,2006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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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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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