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8234號
TCEV,95,中簡,8234,200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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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234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璽邁旅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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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邁旅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