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5年度,81號
LTEV,95,羅補,81,2006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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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81號
原   告 五合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
仟元,尚應補繳陸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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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合勝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