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7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豐事務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用壹仟元,尚
應補繳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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