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5年度,2號
LCDV,95,簡上,2,200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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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28
日93年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12月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乙○○(即原審原告)於原審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九十年四月二日簽訂建築合約書,約定由上訴人
乙○○承攬另一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所有門牌
號碼連江縣馬祖村七十七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增
建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嗣於同年底工程完工後
,兩造會同結算工程款,扣除甲○○已給付款項、原應
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以及工程瑕疵,系爭工程尚餘
工程款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六千三百二十元,經其
折讓後,餘款算定為六十九萬一千五百元;惟於同年十
一月十四日其委託訴外人許照鐘前往領取餘款時,甲○
○竟以系爭工程有瑕疵為由要求其提供保固金,其受迫
僅得同意暫先提領四十萬元,餘額供作保固金,待二年
保固期屆滿後甲○○再為給付,詎甲○○亦僅給付三十
五萬元,且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保固期限屆滿後,
又以系爭工程未依約施作、工程偷工減料以及其未修補
工程瑕疵等為由,拒絕返還保固金即工程餘款三十四萬
一千五百元。
(二)另甲○○於系爭工程進行中,追加下列建築合約未約定
之工程(下稱系爭追加工程),要求其施作:
⒈二樓:追加廚房設施,共十二萬九千四百五十元(琉璃
台一式,六萬元;壁磚,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元;水電配
管一式,一萬五千元)。
⒉三樓:兩邊牆加裝窗戶,共七萬元(窗戶五扇,四萬元
;冷氣窗三扇,三萬元)。
⒊三樓:拆除、清運空心磚,共十五萬三千六百元。
⒋四樓頂:追加女兒牆,共十四萬四千元。
其因施作系爭追加工程,共計支出四十九萬七千五十元
,且兩造就系爭工程為結算時,並未將系爭追加工程列
入結算項目內為結算,是甲○○除前揭保固金外,尚應
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惟迄今亦未據給付。
(三)系爭工程並無甲○○所指之瑕疵,工程瑕疵部分前已經
結算,且於保固期間其曾前往修補惟遭拒絕,是甲○○
應返還保固金即工程餘款並給付追加工程款。爰依承攬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餘款三十四萬
一千五百元以及追加工程款四十九萬七千五十元。並於
原審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十三萬八千五百五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甲○○(即原審被告)於原審時則辯以:
(一)系爭工程於九十年底完工後,兩造會同就系爭工程結算
,經結算結果,尚有工程款六十九萬一千五百元未給付
乙○○即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委託許照鍾向其取款
,惟其於同日向許照鐘表示,因系爭工程有:「①二樓
兩面牆應實際數量扣除。②二~四樓廚房裝潢應扣給洪
東輝。③一樓欠廚房、二樓欠廁所應扣,門沙窗補做。
牆面龜裂修補,電線外漏,配管馬達固定。二樓電話、
電視線安裝。④地下樑無施作,扣除。」之瑕疵,並提
出記載前揭瑕疵之「甲○○住宅工程」單予許照鐘,請
乙○○應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修補且提供保固
金。乙○○獲悉後,即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出具委託
書予許照鐘,委託許照鐘先向其提領四十萬元之工程款
,餘額作為保固金,並承諾於二年保固期限內修補瑕疵
,惟其認保固金不足,故僅給付三十五萬元工程款,並
將餘款三十四萬一千五百元作為保固金。
(二)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乙○○並未前來修補瑕疵
,其復於同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請乙○○於同年五月二十
日前修補瑕疵,惟亦未前來修補瑕疵,迄至乙○○承諾
之二年保固期限屆滿皆未前來修補瑕疵;又系爭工程除
有前揭瑕疵外,因乙○○偷工減料,並有三樓室內五扇
窗戶已鬆動致影響安全而須拆除、四樓頂防水膠已脫落
致室內滲水而須重作之瑕疵。其因乙○○遲未前來修補
系爭房屋瑕疵,前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雇工修補
部分屋頂防水膠漏水並裝設二、四、五樓紗門,共支出
二萬三千七百元(頂樓部分八千七百元、紗門部分一萬
五千元),復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雇工裝設四樓管線
及頂樓熱水器配線支出八千五百元,合計已支出三萬二
千二百元。系爭工程因前揭瑕疵,包含被告已修繕以及
未修繕或減損之價值,共約值四十二萬七千九百三十八
元。此外,因乙○○遲未依約將系爭房屋二樓之牆面拆
除並裝設電話及電視線,亦未前來修補該等瑕疵,致使
其與訴外人林松茂就系爭房屋二樓簽定之每月租金一萬
元、租期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一
日之租賃契約因而解約,共計損失租金二十四萬元。是
系爭工程有四十二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元之瑕疵,且其因
該等瑕疵受有二十四萬元之損害,兩者合計六十六萬七
千九百三十八元。
(三)系爭工程並無乙○○主張之追加工程,且因有上述瑕疵
,致使系爭工程欠缺約定品質、減少價值以及有不適於
通常使用之瑕疵,更使其因而受有喪失租金損害,爰依
民法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行使減少報酬請求權,逕
由保固金扣除後,其已無須返原告任何金額,本件請求
顯無理由,並聲明駁回乙○○之訴及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原審則以:本件兩造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就系爭工程簽定建築
合約書,於同年底會同結算簽有結算單據一紙(下稱工程結
算單),乙○○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委託許照鐘甲○○
取工程款六十九萬一千五百元,惟甲○○以系爭工程有缺失
並出具「甲○○住宅工程」單予許照鐘,經許照鐘轉知乙○
○,乙○○乃於同年月十五日出具委託書予許照鐘,由許照
鐘向甲○○領取三十五萬元工程款等情,業據許照鐘結證纂
詳,並有建築合約書一份、工程結算單、「甲○○住宅工程
」單、委託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
為真實。是本件爭點在於:系爭工程有無甲○○所辯有「甲
○○住宅工程」單記載之瑕疵或保固期屆滿後仍存在之瑕疵
,而甲○○得否以系爭工程有該等瑕疵而拒絕付款,亦即,
乙○○就系爭工程應否負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又系爭工程
究有無乙○○主張之系爭追加工程存在?
(一)就甲○○得否以原告就系爭工程應負承攬人瑕疵擔保
責任而拒絕付款?經查:
1.兩造就系爭工程簽訂之建築合約書,雖有附圖一紙,
惟該合約書僅約略記載系爭房屋各樓層每坪造價、各
樓層廚廁衛浴約略間數及其設備規格與牆面裝修、所
有新建工程包括水電油漆以及付款時程等事項,而該
附圖係以手繪,除僅約略描繪出一樓廚廁位置及二樓
拆除樓梯與兩面牆外,亦未繪載應施作工程細項,是
已難認定甲○○依該合約書所應施作之全部工程項目
為何。次就系爭房屋室內構造與隔間部分,除依該合
約書所載「三樓有衛浴、廚房、四樓一衛浴、三樓原
有空心磚除打柱子外一切保留」文字及附圖繪載內容
,可認定兩造原約定系爭房屋室內一樓應有廚房及廁
所各一間、三樓雖有衛浴及廚房,惟未約定間數、四
樓有衛浴一間外,雖該附圖繪載有「二樓樓梯拆除打
通兩道牆」、「頂樓預留柱頭60公分」等,然依該附
圖實難以知悉於系爭工程完工後,系爭房屋室內構造
與隔間究應為何。再就系爭房屋室內裝修部分,該合
約及附圖中雖載有「浴廁磁磚到頂,詳如附圖」、「
所有新建工程包括水電、油漆」、「電話、電視管線
新做須裝設」等文字,惟該附圖僅約略繪載各樓層平
面,除約略能推知一樓廚廁位置外,關於天花板及內
牆面之裝修、水電管線接頭插座之位置與數量等項目
,亦難知悉究應為如何之施作。另因兩造皆無法提系
爭房屋於施工前原貌之相關資料,是乙○○依該合約
書就系爭房屋究應為如何之改建及增建,現亦無資料
以供比對認定。
2.惟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
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
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
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
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
完成。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0號判決
可資參照。查以兩造既已於九十年底就系爭工程結算
並製作工程結算單,乙○○並於同年十一月十四委託
許照鐘甲○○領取工程餘款,而甲○○雖出具「林
金福住宅工程」單表示有工程瑕疵,惟該單據除未載
有系爭工程未完工之保留意旨外,更載有取消保固金
意旨文句,況甲○○並於同年月十五日給付部分餘款
並保留部分為保固金,是已可推認兩造皆有認系爭工
程已經完成之意;另據原審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就系爭房屋勘驗結果:爭房屋一樓僅有廁所並無廚房
、二樓無新建廁所並留有舊隔間牆一面以及附於該隔
間牆之舊浴廁隔間牆、三樓及四樓有室內隔間三至四
間並裝設有窗戶、頂樓有樓屋一間並四周圍有女兒牆
;又關於二樓牆面部分,該樓左右牆面可見璧柱,雖
與一樓室內牆面及頂樓女兒牆相同,惟與三樓四樓室
內牆面有異;並確實有甲○○所指三樓四樓室內五扇
窗戶鬆脫、屋頂防水膠剝落、室內牆壁龜裂漏水、油
漆剝落情形存在,有勘驗筆錄及相片七十四幀附卷可
稽,是系爭房屋除一樓無廚房顯與建築合約書附圖不
符、二樓就無廁所、留有舊隔間牆及左右牆面而有與
建築合約書及附圖是否相符之疑義外,依建築合約書
及附圖之記載,難認系爭工程有因未施作而可認承攬
工作未完成之情形,是應認系爭工程已完成。故本件
爭點在於系爭房屋是否有「甲○○住宅工程」單所載
之工程缺失,而依建築合約書及附圖之約定,以及兩
造已就系爭工程結算之事實,該等工程缺失是否已構
成未具備約定品質、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
或約定使用之瑕疵,而應由乙○○負承攬人瑕疵擔保
責任。
3.經查,系爭房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有「甲○○
宅工程」單所載之工程缺失,甲○○於九十一年四月
二十三日請求乙○○修補該工程缺失,並於同年四月
三十日、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自行雇工修補部分屋頂
防水膠漏水、裝設二、四、五樓紗門,裝設四樓管線
及頂樓熱水器配線等情,雖據許照鐘於原審結證屬實
,並有存證信函一份、收據二紙在卷可查,而堪信為
真實;惟兩造於九十年底會同製作之工程結算單內,
載有各施作項目及追加項目之價額,並附註有「另扣
2.3.4. 樓間所裝潢」、「另鋁門交付一扇」、「扣3
-2樓口簡相牆」、「扣1F地樑」、「扣電線本人自付
含工資打石師」等扣款項目記載。是如就「甲○○
宅工程」單所載工程缺失與工程結算單所載之施作項
目、追加項目以及扣款項目互為核對:關於一樓地樑
與二樓至四樓裝潢部分,即「甲○○住宅工程」單所
載「④地下樑無施作,扣除。」與「②二~四樓廚房
裝潢應扣給洪東輝。」部分,因工程結算單載有「扣
1F地樑」與「另扣2.3.4.樓間所裝潢樑」之記載,是
就此二部分,顯已經兩造於結算時扣除。關於一樓廚
房、二樓廁所及左右牆面未施作、門紗窗補作部分,
即「甲○○住宅工程」單所載「①二樓兩面牆應實際
數量扣除。」、「③一樓欠廚房、二樓欠廁所應扣,
門沙窗補做。…,電線外漏,…。二樓電話、電視線
安裝。」部分,因工程結算單就一樓施作項目載有「
廁所未算坪數」、「一F電線換新及開關」、二樓施
作項目載有「追加磁磚部分坪」、四樓施作項目載有
「牆打除含加門窗」,另有「另鋁門交付一扇」、「
扣3-2樓口簡相牆」、「扣電線本人自付含工資打石
師」之扣款記載,設若於結算當時,兩造將上開未施
作及應補作部分認作瑕疵,並認有扣款之必要,理應
如同上開一樓地樑及裝潢部分為扣款記載,反之,如
認應由乙○○再為施作修補,則何以無任何保留或請
求修補之記載,是乙○○主張就此部分已經結算,尚
非無據。至於「甲○○住宅工程」單所載「③…。牆
面龜裂修補,…,配管馬達固定。…。」部分,雖工
程結算單無扣款記載,而似可認已經結算,惟依該等
瑕疵之性質,有須待時間經過或須經實際試用,方才
顯現或發現,是與前揭裝潢、廚廁、門窗有無施作由
外觀顯可查知,尚屬有間,是此部分瑕疵,仍有可能
係於兩造結算後方才顯現或發現,業據甲○○提出九
十年十一月一日照片九幀為證,復參以乙○○於同年
月十五日委託書承諾修補缺失之情,堪認甲○○辯稱
系爭工程有該等瑕疵,應屬可信。
4.依上開核對結果,系爭工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時
,可能確有「牆面龜裂修補」與「配管馬達固定」之
瑕疵,而該等瑕疵核與甲○○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委
託訴外人即新光土木包工業陳志華就系爭工程瑕疵項
目估價單所載之「屋頂防漏施作」與「4F管線熱水器
線路」大致相符,業據甲○○於審理及勘驗中敘明,
並經證人陳志華結證屬實,另有甲○○提出之相片九
幀及原審勘驗筆錄及相片七十四幀在卷可稽,自堪信
為真實。此外,系爭房屋現有三樓四樓室內五扇窗戶
鬆脫、屋頂防水膠剝落、室內牆壁龜裂漏水、油漆剝
落之情形存在,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相片為證,就屋頂
防水膠剝落、室內牆壁龜裂漏水及油漆剝落部分,因
可認已包含在上開「牆面龜裂修補」即「屋頂防漏施
作」之瑕疵而毋庸再考量外,就三樓四樓室內五扇窗
戶鬆脫部分,甲○○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始向
乙○○表示有該等缺失存在,是應認該等缺失係於工
程結算單後,系爭工程始產生之瑕疵,故亦屬乙○○
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
5.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
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又工
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修補;如修補所需
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承攬人不於定作人
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
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
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請求修補
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四百九十四條、第四百九十五條固定有明文
。查系爭工程有「屋頂防漏施作」、「四樓管線熱水
器線路」及「三樓四樓室內五扇窗戶鬆脫」之瑕疵,
欲修補該等瑕疵,依目前工程材料市價各須約值十萬
八千元、八千五百元、一萬五千元,業據證人陳志華
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纂詳;又兩造約定之工程保固金,
依「甲○○住宅工程」單及委託書記載,並審酌兩造
真意,該保固金應係在系爭工程有瑕疵而乙○○(承
攬人)未修復之際,甲○○(定作人)得以該保固金
作為修復之費用,如無工程瑕疵情形,於保固期滿後
無息返還原告(承攬人),是該保固金自屬修補之費
用。查系爭工程既有約值十三萬一千五百元(計算式
:108,000+8,500+1,5000=131,500)之瑕疵須待修
補,甲○○雖得將該等金額自三十四萬一千五百元之
保固金中扣除,惟仍應將餘款返還乙○○,是甲○○
應返還原告二十一萬元(計算式:341,500-131,5 00
=210,000)。至於甲○○辯稱因乙○○就系爭房屋二
樓未依約施作、亦遲未修補,致使甲○○因解除租約
而受有二十四萬元之租金損失云云,然查系爭房屋二
樓部分,依前開「甲○○住宅工程」單與工程結算單
核對結果,尚難認屬瑕疵,是自難認此部分所辯有理
。又縱使二樓確有該等可歸責乙○○所致之瑕疵,惟
甲○○所提租賃契約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簽定,
有租賃契約一份在卷可查,而甲○○前已於同年四月
二十三日函請乙○○修補瑕疵,更於同年月三十日雇
工修補瑕疵,是甲○○與林茂松簽訂該租賃契約時,
雙方應皆已知悉系爭房屋二樓狀況,而林茂松於承租
後因設備不全而終止租約,致使甲○○受有喪失租金
之經濟上損失,就此損失可否歸責於原告,顯有疑義
,是被告就此所辯,難認有理。
(二)系爭工程究有無乙○○主張之系爭追加工程存在?經
查,乙○○主張甲○○積欠系爭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四
十九萬七千零五十元,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審言詞辯論期日為訴之追加,並提出追加單據一紙
為證。然查,兩造就系爭工程所簽訂之建築合約書、
工程結算單、乙○○出具予許照鐘之委託書等文件,
皆僅由兩造以手寫記載內容後簽名蓋章,有各該文件
附卷可查;而乙○○所提之前揭追加單據,竟係以電
腦打字繕打內容並繪製表格說明,況以單據內並無日
期更無兩造簽名蓋章,是顯難認該單據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五日乙○○出具委託書予許照鐘前即已存在,是
顯難僅憑該單據即認有系爭追加工程存在;又兩造前
已於九十一年底就系爭工程會同結算製有工程結算單
,該單據上並載有「廁所未算坪數」、「隔間追加一
間」、「四樓頂樓屋90,000」、「圍欄杆15,000」等
文字,是如確實有系爭追加工程,兩造亦應載於工程
結算單,是乙○○就此部分主張,難認屬實。
(三)從而,乙○○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應給
付二十一萬元及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即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即屬無據而
予以駁回,並就勝訴部分知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上訴人乙○○甲○○就原審判決敗訴之部分均上訴請求予
以廢棄改判,本院依法行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程序,兩造就
雙方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就系爭工程簽定建築合約書,於同年
底會同結算簽有結算單據一紙(下稱工程結算單),乙○○
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委託許照鐘甲○○領取工程款六十九
萬一千五百元,惟甲○○以系爭工程有缺失並出具「甲○○
住宅工程」單予許照鐘,經許照鐘轉知乙○○乙○○乃於
同年月十五日出具委託書予許照鐘,由許照鐘甲○○領取
三十五萬元工程款等情俱不爭執,雙方之爭點應在於系爭工
程有無「甲○○住宅工程」單記載之瑕疵?是否已經自結算
金額扣除?甲○○得否以系爭工程有該等瑕疵而拒絕付款,
亦即,乙○○就系爭工程應否負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又系
爭工程究有無乙○○主張之系爭追加工程存在而得請求甲○
○付款?
五、經查:
(一)原審審酌兩造於九十年底會同製作之工程結算單內,
載有各施作項目及追加項目之價額,並附註有「另扣
2.3.4.樓間所裝潢」、「另鋁門交付一扇」、「扣3-
2樓口簡相牆」、「扣1F地樑」、「扣電線本人自付含
工資打石師」等扣款項目記載,再就「甲○○住宅工
程」單所載工程缺失與工程結算單所載之施作項目、
追加項目以及扣款項目互為核對,因而認定關於一樓
地樑與二樓至四樓裝潢部分,即「甲○○住宅工程」
單所載「④地下樑無施作,扣除。」與「②二~四樓
廚房裝潢應扣給洪東輝。」部分,因工程結算單載有
「扣1F地樑」與「另扣2.3.4.樓間所裝潢樑」之記載
,是就此二部分,顯已經兩造於結算時扣除。關於一
樓廚房、二樓廁所及左右牆面未施作、門紗窗補作部
分,即「甲○○住宅工程」單所載「①二樓兩面牆應
實際數量扣除。」、「③一樓欠廚房、二樓欠廁所應
扣,門沙窗補做。…,電線外漏,…。二樓電話、電
視線安裝。」部分,因工程結算單就一樓施作項目載
有「廁所未算坪數」、「一F電線換新及開關」、二
樓施作項目載有「追加磁磚部分坪」、四樓施作項目
載有「牆打除含加門窗」,另有「另鋁門交付一扇」
、「扣3-2樓口簡相牆」、「扣電線本人自付含工資
打石師」之扣款記載,設若於結算當時,兩造將上開
未施作及應補作部分認作瑕疵,並認有扣款之必要,
理應如同上開一樓地樑及裝潢部分為扣款記載,反之
,如認應由乙○○再為施作修補,則何以無任何保留
或請求修補之記載,是乙○○主張就此部分已經結算
,尚非無據。至於「甲○○住宅工程」單所載「③…
。牆面龜裂修補,…,配管馬達固定。…。」部分,
雖工程結算單無扣款記載,固得認為已經結算,惟依
該等瑕疵之性質,或須待時間經過,或須經實際試用
,方得顯現或發現,是與前揭裝潢、廚廁、門窗有無
施作由外觀之情形尚屬有間,是此部分瑕疵,仍有可
能於兩造結算後方才顯現或發現,業據甲○○提出九
十年十一月一日照片九幀為證,復參諸乙○○於同年
月十五日之委託書承諾修補缺失等情以觀,堪認系爭
工程確有該等瑕疵應屬可信,均詳如前述,就此已經
翔實記載得心證之理由,本院復經斟酌兩造所提之事
證及全辯論意旨後亦同此認定。上訴人乙○○仍以:
系爭工程並無甲○○所指之瑕疵,工程瑕疵部分已經
結算,且其曾前往修補惟遭拒絕云云,然既無工程瑕
疵,又何來瑕疵已經結算及請求修補可言?前後陳述
顯有矛盾。上訴人甲○○則執陳詞謂結算書特別以紅
筆星號註記之記載,係屬於工程有缺失項目之補充說
明,原審未經查明書據真意云云,仍係執結算過程中
之一單據片面為其有利之主張,忽略應就雙方在此過
程中所為「甲○○住宅工程」單與工程結算單所載互
為核對,始得呈現真相解決爭點,是其上訴所言亦難
採取。
(二)上訴人乙○○另就追加工程部分上訴,並於準備程序
中謂此部分原審未加以判決云云,然如前述,原審業
於判決中敘明「兩造就系爭工程所簽訂之建築合約書
、工程結算單、乙○○出具予許照鐘之委託書等文件
,皆僅由兩造以手寫記載內容後簽名蓋章,有各該文
件附卷可查;而乙○○所提之前揭追加單據,竟係以
電腦打字繕打內容並繪製表格說明,況以單據內並無
日期更無兩造簽名蓋章,是顯難認該單據於九十年十
一月十五日乙○○出具委託書予許照鐘前即已存在,
是顯難僅憑該單據即認有系爭追加工程存在;又兩造
前已於九十一年底就系爭工程會同結算製有工程結算
單,該單據上並載有「廁所未算坪數」、「隔間追加
一間」、「四樓頂樓屋90,000」、「圍欄杆15,000」
等文字,是如確實有系爭追加工程,兩造亦應載於工
程結算單,是乙○○就此部分主張,難認屬實。」準
此,原審顯已詳載理由而駁回乙○○此部分請求,本
院亦同認乙○○此部分上訴尚難採認。
(三)上訴人甲○○又以:依雙方契約內容所載一樓加建部
分每坪六萬五千元,應包含廁所工程,故應扣除重複
計算之廁所工程款十萬元;契約中約定3三樓為29.96
坪,四樓為26.2坪,以每坪五萬元計算,應為0000000
元,而實際付款額為0000000元,溢付111320元,共計
多支付211320元,要屬計算錯誤之不當得利,依法可
以抵銷或扣除云云,然稽之契約書,雖有一樓加建部
分每坪六萬五千元之記載,但並未說明包含廁所工程
,上訴人甲○○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採取。再者
,雙方既經結算,且係扣除部分瑕疵金額之總結算,
已經詳如前述認定,自無再為三樓、四樓計算錯誤爭
執之問題,是甲○○此部分上訴意旨亦難採取。
(四)本件係兩造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原審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六日筆錄,原審卷一第一三三頁),原審因而依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就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規定,判
命上訴人甲○○給付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
無違誤。
(五)其餘理由引用原審判決所載,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結果,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
不當,並求予廢棄改判,已如前述指駁,均為無理由,應駁
回兩造之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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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