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5年度,578號
CCEV,95,潮簡,578,200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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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5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東大商行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
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專案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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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