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王福財即立捷機械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03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陸拾伍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9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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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利率(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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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682,500 元 │自95.05.15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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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1,155,000 元 │自95.05.17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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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1,260,000 元 │自95.05.29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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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945,000 元 │自95.06.05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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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1,417,500 元 │自95.06.21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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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897,000 元 │自95.06.30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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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735,000 元 │自95.07.17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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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682,500 元 │自95.07.24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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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880,000 元 │自95.08.07起至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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