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5年度,1614號
TYEV,95,桃簡,1614,2006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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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丁○○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 書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中美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美保全)及被告力霸倫敦城劍僑區 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簡稱力霸社區管委會)應連帶給付原告 己○○新臺幣(下同)120, 417元,及自民國93年7 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 (95年8 月14日書狀),追加丁○○甲○○為原告,核屬 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中美保全前於93年2 月間承攬力霸倫敦敦劍橋區社區 (下簡稱力霸社區)之保全及大廈管理等事務,惟在承攬 期間,因被告中美保全任用之會計事務人員私自挪用力霸 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造成力霸社區管理經費嚴重不 足及虧損,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乃決議在確定虧損金額前 暫停發放保全服務費2 個月。詎被告中美保全於此期間內 竟逕向鈞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給付保全 費用,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乃要求被告中美保全盡速派員 稽核清查挪用款項之金額,惟經被告中美保全以合約到期 且人員均已撤離無法派出人員為由拒絕,要求被告力霸社 區管委會委請社區內有經驗之退休住戶共同組成查帳小組 ,清查虧損金額,並同意將於查帳完成後給付查帳酬勞,



而被告中美保全亦將以此查帳資料向其公司挪用款項之人 員索賠。
㈡嗣伊三人即受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之邀請擔任查帳小組成 員。而於伊等查帳過程中,在93年5 月18日之協調會中, 被告中美保全曾表示願以2,340,417 元(即前已先行給付 之1, 240,417元,再加上2 個月份之服務費1,100,000 元 )賠償被告力霸社區之虧損,且在查帳後,若此金額大於 實際虧損金額,則將結餘之金額給付以查帳小組,惟若結 額超過200, 000元,超過部分即應歸還予被告中美保全。 ㈢經伊三人花費3 月餘之時間,將所有帳冊查核完成並將查 帳資料交付予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後,被告力霸社區管委 會乃與被告中美保全在93年7 月10日之協調會上達成協議 ,被告中美保全同意賠償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 2,220,000 元,並撤回其對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前所提起之給付管理 費訴訟。而依被告中美保全之前之承諾,其所應給付予伊 三人之報酬即為120,417 元(2,340,417 –2,220,000 ) ,又因伊三人與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間具有委任關係,被 告力霸社區管委會自應與被告中美保全就上開金額負連帶 給付之責。詎經伊三人多次向被告二人催討,均未獲回應 ,伊三人再向內政府警政署請求調解,亦無效果。為此, 爰依委任及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二人應連帶給 付120,417 元,及自93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云云,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中美保全則以:原告三人乃係受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之 委任而進行查帳,故其與原告三人間並無任何委任關係存在 ,且其雖曾於協調會中表示願給付查帳小組若干金額,惟此 乃係針對查帳小組因查帳而產生之費用,並非係給付報酬, 且其當初係向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為要約,然已當場為被告 力霸社區管委會當時之主委訴外人丙○○所拒絕,故其並未 與原告三人達成給付報酬之合意,自無庸負給付報酬之責等 語資為抗辯,求為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則以:當初係因其發現被告中美保全所 僱用之人員挪用社區款項,其乃自行委任原告三人進行查帳 ,故非係透過被告中美保全之要求,且於委任之際,並未承 諾將給付報酬。嗣因原告三人之查帳結果未臻詳盡,未為能 其所接受,其乃與被告中美保全開始進行賠償數額之協商, 是被告中美保全最後所賠償之數額,乃係因雙方協調之結果 ,並非係根據原告三人之查帳結果,故原告三人處理事務未



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伊等自不得請求給付 報酬。又被告中美保全雖曾於協調會中表示願給付原告三人 若干金額,惟此乃係針對查帳小組因查帳而產生之費用,並 非係給付報酬,且亦當場為其當時之主委丙○○所拒絕,原 告三人亦不得依此而向其請求給付報酬。末其於與被告中美 保全達成和解後,已支付原告三人及訴外人王世才陸靜雯 每人3,000 元,共150,000 元之獎勵金,並非完全未給付報 酬,原告三自不得再另立名目請求其給付等語資為抗辯,求 為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中美保全前於93年2 月間承攬力霸社區之 保全及大廈管理等事務,惟在承攬期間,因被告中美保全任 用之會計事務人員私自挪用力霸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 造成力霸社區管理經費嚴重不足及虧損,被告力霸社區管委 會乃決議在確定虧損金額前暫停發放保全服務費2 個月。詎 被告中美保全於此期間內竟逕向鈞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力 霸社區管委會給付保全費用。嗣伊三人即受被告力霸社區管 委會之邀請擔任查帳小組成員。而於伊等查帳過程中,在93 年5 月18日之協調會中,被告中美保全曾表示願以2,340,41 7 元賠償被告力霸社區之虧損,且在經過伊查帳後,若此金 額大於實際虧損金額,則將結餘之金額給付以查帳小組,惟 若結額超過200,00 0元,超過部分即應歸還予被告中美保全 。後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與被告中美保全在93年7 月10日之 協調會上達成協議,被告中美保全同意賠償被告力霸社區管 委會2,220,000 元,並撤回其對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前所提 起之給付管理費訴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民事聲 請撤回起訴狀、本院桃院興民仁93訴字第469 號函、被告力 霸社區管委會函、被告中美保全中美人字第0094號函、協調 會紀錄、協議書各1 份為證,並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
六、原告復主張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報酬,惟為被告二人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就中美保全部分:被告中美保全辯稱其雖就曾於93年5 月 18 日 之協調會上表示曾表示願以2,340,417 元賠償被告 力霸社區之虧損,且在查帳後,若此金額大於實際虧損金 額,則將結餘之金額給付以查帳小組,惟已旋為被告力霸 社區管委會主委丙○○所拒絕之情,業據證人丙○○於本 院審理中結證屬實,應堪信為真,且觀之該協調會紀錄, 除被告中美保全之經理許任銘簽名外,並無其他人之簽名 用印確認,即足認此被告中美保全之提議嗣後並未經他人 同意並實際作成決議,則原告三人依據未成立之決議,請



求被告中美保全應履行承諾給付查帳費用,即非有據。又 原告三人乃係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所委任,此為兩造所不 爭執之事實,則伊與被告中美保全間即未存有委任關係存 在,自亦不得請求被告中美保全給付報酬。準此,被告中 美保全辯稱其無庸負給付報酬之責,即堪採信。 ㈡就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部分:
⒈本件原告三人乃係經由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之委任而從 事查帳工作,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三人與被告力 霸社區管委會即已成立委任契約,固屬無疑,惟原告三 人亦自認於委任之際,並未與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論及 報酬之給付,是本件乃係屬未約定報酬之委任契約,則 原告三人得否請求報酬,即應依民法第547 條之規定以 決之。
⒉惟按民法第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非 以受任人受有報酬為要件,倘受任人主張其得請求報酬 ,即應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民法第547 條規定 所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前者一般指 地方習慣或商業習慣,後者如受任人以事務之處理為其 職業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判 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三人雖係受被告力霸社區管委 會之委任而從事查帳工作,惟伊亦係力霸社區之住戶, 則帳目是否清楚,亦悠關伊自身之利益,依性質而言, 原告三人無償受任處理查帳工作,衡情亦屬可能,此外 ,原告三人復未能證明伊受任此案,有何應給付報酬之 習慣,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三人得否請求被告力霸社 區管委會給付報酬,已非無疑。又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 於事後亦已給付原告三人每人3,000 元以作為獎勵金, 此亦為原告三人所不爭執確實有收受,則縱原告三人得 請求報酬,亦應僅限於此,蓋原告三人請求被告力霸社 區管委會給付之報酬120,417 元,並非係被告力霸社區 管委會所同意給付,而係依據被告中美保全之提議,是 原告三人主張被告力霸社區管委會應基於未經決議通過 之數額120,417 元,當作伊所得請給付之報酬額,自亦 非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三人依據委任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二人應連帶給付120, 417元,及自93年7 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 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伊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擊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茲無一一臚列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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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