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31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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