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74號
SCDV,105,訴,774,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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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家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源等人因105年度訴字第774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2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
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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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