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00號
SCDV,105,訴,600,20170630,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澤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新竹市吳合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新竹市吳合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
院105 年度訴字第6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4,38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