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澤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新竹市吳合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新竹市吳合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
院105 年度訴字第6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4,388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