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5年度,6162號
PCEV,95,板簡,6162,200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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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162號
原   告 東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162號返還牌照事件等於中華民國
95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九七二─MN號營業小客車之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二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93年3月31日以其所有營業小客車一 輛,靠行參與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 972─MN號營業小 客車之汽車行車執照1枚及號牌2面,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 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 按月給付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 元及被告於使用 期間應繳納各項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等稅款及交通違規 罰款。詎被告自94年9 月起即拒不繳納行政管理費且不知去 向,亦未依約繳納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及交通違規罰款 ,而由原告墊付,至95年9 月止被告積欠原告管理費及各項 墊款共計26,450元,顯有違約情事。茲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為終止上開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訴請被告返還上開營業 小客車號牌2 面、行車執照1 枚如逾期仍未返還,另基於契 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45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被告積欠費用計算表、牌照稅繳款書、汽車 燃料使用繳納書、交通違規罰鍰收據、保險費收據等件為證



。而被告於言詞辯期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972 ─MN號之號牌2 面及行車 執照1 枚,並給付原告26,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 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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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