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彭慧琴
被 告 宋秀花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尹惠律師
被 告 陳家逵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彥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