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錦銘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