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19號
SCDV,105,訴,1019,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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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錦銘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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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