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劉貴珍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複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被 告 莊鳳如 莊淑樺 莊淑鈴 莊淑惠 莊根陣 陳文乾 陳銘坤 陳瑋玲 莊寶玉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被 告 莊李錦雀 莊呂發 莊貴枝 莊貴娥 莊蕙羽 呂玉葉兼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暉被 告 廖云薇 廖云慧 廖云雯 郭來傳 廖建鑫 廖建雄 廖桂珠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溫淑月 莊妤萱 莊妤瑩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複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被 告 蔡玉桃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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