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45號
SCDV,105,親,45,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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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45號
原   告 劉貴珍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   告 莊鳳如
      莊淑樺
      莊淑鈴
      莊淑惠
      莊根陣
      陳文乾
      陳銘坤
      陳瑋玲
      莊寶玉
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莊李錦雀
      莊呂發
      莊貴枝
      莊貴娥
      莊蕙羽
      呂玉葉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國暉
被   告 廖云薇
      廖云慧
      廖云雯
      郭來傳
      廖建鑫
      廖建雄
      廖桂珠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溫淑月
      莊妤萱
      莊妤瑩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複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蔡玉桃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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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