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5年度,2794號
TPAA,95,裁,2794,200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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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794號
抗 告 人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處
            送達
             南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全字
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依「無期待可能條款」理論,在訴願及撤銷 訴訟均已不能達成有效之權利保護時,應許可當事人對於行 政處分提起預防之不作為訴訟。本件相對人若許可有限責任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台北一信)變更登記為稻 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稻江商銀),隨著核准 處分作成,立即形成一定之事實狀態,將對台北一信民國( 下同)89年1月29日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90年4月26日第1次 股東會,通過變更組織為世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世紀商銀)之議案相牴觸。若此一事實狀態屆時造成, 將涉及龐大複雜的法律關係,為避免法院面臨違法行政處分 之撤銷,與既成法安定性之維持產生困擾與僵局,於民事訴 訟確認代表大會決議無效案前,相對人應停止台北一信變更 登記為稻江商銀之審查。又本件抗告人在90年4月26日所召 開之第1次股東會中當選1席董事與1席監察人,抗告人之法 定代理人乙○○更於92年8月1日召開之第1次常務董事會中 ,當選為世紀商銀第一屆董事長。若相對人許可台北一信變 更登記為稻江商銀,無異使改制為世紀商銀之議案胎死腹中 ,更使抗告人之董監、董事長資格喪失,對股東權益保障亦 有不足,此「重大之損害」具有「急迫之危險」且有「必要 性」,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命相對人不得許可台北一信變更 登記為稻江商銀。
三、原裁定以: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 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為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現狀變 更,有日後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而設,故假處分之聲請 ,應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



為前提要件;又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及第 2項規定,須以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 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或於爭執 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就請求假處分 之原因,依法抗告人亦應釋明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 規定,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假處分。次查行政 機關以行政處分作為行政上措施之手段,在制度上已存在各 種機制,如行政處分作成後有訴願及撤銷訴訟之救濟途徑, 在行政訴訟繫屬中或起訴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聲請裁定 停止執行等,除當事人已無從期待循現行行政訴訟程序之其 他訴訟類型,維護其權利保護之利益外,原則上應認當事人 不得任意聲請行政法院預先判命行政機關不得作成某種行政 處分,以免行政權之運作遭受過度之干預。本件台北一信向 相對人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須經相對人以行政處分為 准駁,本件亦乏據足認抗告人已無從期待循現行行政訴訟程 序之其他訴訟類型,維護其權利保護之利益,依前揭說明, 抗告人自不得聲請以假處分預先命相對人(行政機關)不得 為某種行政處分。再抗告人固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98條規定 為聲請,惟抗告人並未就如不為本件假處分,其公法上權利 ,將有何具體之事實致現狀變更而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 虞等原因,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供核;復未就如不定暫 時狀態之假處分,將有何「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 而有「必要性」等法定要件,舉證釋明之。是抗告人聲請假 處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院查:(一)、按「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 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 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固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 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同法第299 條亦定有明文。再者,請求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亦為行 政訴訟法第302條、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所 明定。在通常情形,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經由行政處分所採取 之將來措施,聲請暫時性之預先權利保護,係欠缺權利保護 之必要,而應該在行政處分作成後,於必要時依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或第117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以求保護權利;因此, 只有在不能依前揭聲請停止執行規定,以保護權利,或依前 揭聲請停止執行規定請求,不能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 急迫之危險時,方有聲請暫時性之預先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本件抗告人聲請假處分意旨以:本件台北一信於89年1月29 日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相關議案 ,決議通過:申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銀行、變 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營業計畫書」、「社股與股權轉讓辦 法」、「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及監察 人選舉辦法」,並定名為世紀商銀。嗣台北一信之理事會另 於90年4月26日召開「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申請 變更組織為世紀商業銀行第1次股東會」,會中通過: 變更 組織為商業銀行之「營業計畫書」、「社股與股權轉讓辦法 」、「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辦法」,並選舉出周碧娟葉玉清、統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佔3席)、王正義統強實業有限公司、李良民、吳 巖、黃世淞陳柳松、蘇一仲、陳水木莊正敏徐銘卿等 15名董事,及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佔2席)、黃豐益、 蔡張秀文統強實業有限公司等5名監察人,亦即抗告人當 選1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世紀商銀隨即於92年6月27日、92 年7月8日及92年7月23日分別召開3次董事會,92年8月1日召 開第1次常務董事會,會中選舉出乙○○為世紀商銀第一屆 董事長。而不論台北一信95年度通常代表大會之決議違法抑 或稻江商銀之股東會召集違法;台北一信均不應向相對人聲 請變更登記為稻江商銀。且台北一信目前已達到改制條件, 改制在即,如不許為假處分,日後恐生紛爭,對股東權益保 障亦有不足,實有速予假處分之必要。為此,爰依行政訴訟 法第298條聲請假處分。請求在民事訴訟確認代表大會決議 無效前,相對人不得許可「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變更登記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語。 (二)、原裁定關於本件台北一信向相對人申請變更組織為 商業銀行,須經相對人以行政處分為准駁,尚不得認抗告人 已無從期待循現行行政訴訟程序之其他訴訟類型及停止執行 之程序,以維護其權利保護之利益;以及抗告人對於行政訴 訟法第298條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之假處分之法定要件,並 未提出確切之證據以釋明之等事項均已詳為論述,乃駁回抗 告人請求在民事訴訟確認代表大會決議無效前,相對人不得 許可「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變更登記為「稻江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假處分聲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聲請,尚無違誤,抗告意旨 仍執陳詞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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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